辩护律师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:
一、辩护律师有义务根据事实和法律,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无罪、罪轻或者减轻、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,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。
二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,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规定。
三、法庭审理过程中,辩护律师应当遵守以下纪律。服从法庭指挥,遵守法庭礼仪;不得鼓掌、喧哗、哄闹、随意走动;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、录像、摄影,或者通过发送邮件、博客、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,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;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。
四、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,不得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。
五、辩护律师或者其他任何人,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隐匿、毁灭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,不得威胁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。
六、辩护律师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,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。
七、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、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,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。
八、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
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,有权予以保密。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,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
安全、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,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。
九、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私自接受委托、收取费用,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;
(二)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;
(三)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,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,侵害委托人的权益;
(四)违反规定会见法官、检察官、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;
(五)向法官、检察官、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,介绍贿赂或者指使、诱导当事人行贿,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、检察官、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;
(六)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,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;
(七)煽动、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、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。